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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需报送有关材料的函(1995年9月19日)

点击数:1442次 添加时间:2014/12/10 [打印] [关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济审判庭曾于1995年7月12日致函你院,要求你院就南通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深圳光华实业公司、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并停止实体审理。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称,该案江苏省一、二审法院均已判决,无法再协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你院于1995年10月15日以前,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依据报送我院。在此期间,应中止该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另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加急明传"反映:1995年9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强行扣划了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上海证券部在上海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户里的1200万元人民币存款。"该账户系股民在我公司上海证券部委托买卖股票的保证金户,是一级清算户,也是每天股票交易日营业结束后与上海证交所进行委托股票买卖清算的账户,账户里的存款实际是客户的资金,南通中院这种做法严重地侵害了股民的权益,容易造成广大股民极大的恐慌,潜伏着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情况属实,请你接此函后,立即通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已执行的1200万元,应立即划回原账户。待我院指定管辖后再行解决。近期,有些法院对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及执行工作反映较大,请你院加强对该院认真实行审判监督。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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