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18日)(2021年1月1日废止)

点击数:873次 添加时间:2021/1/9 [打印] [关闭]

 法函〔1996〕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由经协公司供给宏泰公司松籽1000吨。经协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原浑江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下称经协委)自愿向宏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规定,“我委同意承担如下责任:一、监督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同;二、监督公司按合同规定使用‘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拨定金、货款的使用;三、如公司不能兑现合同,发生违约,负责担保退还定金和经济损失。”主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为履行合同汇给经协公司定金人民币50万元和货款421万元,后因松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宏泰公司向经协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宏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担保人经协委不是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这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96年1月18日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