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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4年1月1日)

点击数:1656次 添加时间:2014/12/8 [打印] [关闭]

法发〔1993〕40号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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