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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邮件
咨询内容:
郑律师,您好,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于2012年10月买了一套二手房,与业主签订一份购房合同,我们交了20万购房首付款,合同上写明业主于2013年3月搬离住房,2013年8月进行过户手续,而且当时合同也注明 了个税是由卖房来承担,这些都是双方协商好的才签订的合同个,可是现在到期了,业主说由于今年新国五条的颁布,他们不愿意承担新增加的个税,也不愿搬离房屋,请问我们有权要求他们搬离房屋吗?这个个税是否还应该由卖房承担?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恳请您给点专业的意见,谢谢您! 咨询人:曹宁波 18068086126 QQ:524744187
律师回复:
昆山律师:新增加的房屋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卖方承担。一、合同有约定。二、按照法律的规定,此税费也是由卖方支付。如卖方拒绝履行合同,你们可以起诉法院,强制要求退出房屋。
提交时间:2013年3月22日1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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